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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加水站繼續營業許可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3-27 12:18 承辦單位:旗津區衛生所 承辦人:吳淑女

    案件說明:加水站業者應於水源供應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繼續營業許可。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得按次處罰罰鍰。
    其設立許可經廢止者,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申辦對象:加水站業者水源許可到期者

    應備證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應備文件:
       1.加水站(車)核准證明書
       2.水源供應許可證
       3.衛管人員證書
       4.最近1年內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證明
    *以上文件皆需正本,僅簡易申請案件可附影本
    三、其他文件:
       1.非負責人本人申辦應檢附委託書(含負責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並簽章)。
       2.以法人名義設立之加水站(車),應由負責人(代表人)授權委託辦理相關申請。

    類別:加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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