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說明:加水站業者應於水源供應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繼續營業許可。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得按次處罰罰鍰。
其設立許可經廢止者,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申辦對象:加水站業者水源許可到期者
應備證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應備文件:
1.加水站(車)核准證明書
2.水源供應許可證
3.衛管人員證書
4.最近1年內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證明
*以上文件皆需正本,僅簡易申請案件可附影本
三、其他文件:
1.非負責人本人申辦應檢附委託書(含負責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並簽章)。
2.以法人名義設立之加水站(車),應由負責人(代表人)授權委託辦理相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