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驗業務(含開立死亡證明書) 洽詢電話(5712820轉22) (一)申請人請攜帶:
1、申請人身分證
2、往生者身分證
3、診斷證明書(醫院或診所開具)
至電到衛生所申請行政相驗,我們會聯絡醫師前往相驗。
(二)開立死亡證明書
醫師相驗後,請攜帶醫師開立之臨時手寫死亡證明書至衛生所開立正式之死亡證明書。